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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干部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承揽金融业务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

2017-02-09                        红网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明确了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责任追究等五项监督措施,强调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岗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坚持公私分明,带头廉洁自律,防止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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