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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企业工资支付立规 5月1日起施行 应提供工资清单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

2017-3-27                                浙江发布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怎么分配?要向劳动者公示


  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工资清单要载明这些事项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休法定假有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离职后5日内结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



  这些行为要处罚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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