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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07    浏览次数:


2016年09月07日      证券时报网



  9月7日,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吉林省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日前下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第3号)》,再推出13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


  《通告》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市(州)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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