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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医保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调整为220元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

2016/09/09        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记者 陆续)近年来,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逐年提高,自2006年城镇居民医保启动以来,先后出台了门诊特殊疾病、中医特色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意外伤害,将居民医保待遇从住院扩大到了门诊,同时,也出台了新生儿落地参保、大病低自付、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等惠及民生的医保政策,让全市参保居民从出生到老年,从短期的住院治疗疾病到长期慢性康复疾病,从感冒发烧的小病到“因病致贫”的大病都能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医保的各项惠民政策,不断增强着长春市人民的幸福指数,为幸福长春添砖加瓦。


为使医保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更加充分地保障参保人的就医治疗,近日,长春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16)11号文件),调整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20元,每年增加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增加120元,缴费标准调整为2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本次缴费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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