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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提标 工亡补助金提高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次数:

2017-06-16                         威海网 

 

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再提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至67.232万元

威海网讯 (记者 王璐瑶 通讯员 加旺能)昨日,小晚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7年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已于日前出炉。按照新的计发办法,2017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提至672320元,丧葬补助金则达到28858.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

日前,市人社局公布了2017年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此为基数计算;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威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7717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2017年我市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以此为计发基数。

据介绍,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发生时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也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达到672320元,丧葬补助金则达到28858.5元。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些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十级伤残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016年威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7717元,月平均工资为4809.75元。也就是说,今年,一名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如果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领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809.75×4=192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233.25×8=38478元。

据了解,这已经是我市连续第12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另外,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的参保工伤职工,可以从本月起到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2、2016年威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7717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发生时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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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应如实申报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是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确认,因此,申请人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相应的法律依据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应当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亦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了申请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人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目的进行虚假申报,其行为破坏了工伤认定管理秩序,危害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作出《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职工发生工伤时,要如实申报材料,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工伤认定正常程序。 (加旺能)

+86 (021) 6660 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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