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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7月1日起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次数:

2017-06-26                 太原日报


  太原日报讯 7月1日起,我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和原新农合医保县级统筹政策将平稳整合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实现统一城乡居民医保。6月25日,市医保中心作出相关政策解读。


  个人缴费标准统一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执行统一的城乡参保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并且还将逐步实现住院待遇(大病保险住院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覆盖范围、门诊待遇、特殊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标准、财务制度等政策统一办理窗口统一


  2017年7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各个“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统一更改为“城乡居民医保”。


  为保证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间能够正常享受医保服务,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信息系统和新农合待遇信息系统将并列运行至2017年12月29日。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参保居民服务,原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参保居民服务,同为二者定点的医疗机构可同时为城乡居民服务。


  医保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管理方面,2017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入院的按原住院待遇政策执行,7月1日及以后办理入院的按新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各精神病(类)专科定点医院在2017年6月30日统一为在院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2017年7月1日至5日再次办理入院,属连续住院的不再承担起付线,各精神病(类)专科定点医院日定额不变。


  从2017年7月1日起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统一调整为自然月结算。


  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乡镇卫生院、一级丙等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按三类价格的80%执行。已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收费;未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的90%收取。


  关于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条件和待遇标准等管理措施。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暂停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和审核。原新农合已认定并享受待遇的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继续享受原待遇。


  生育保障待遇有标准


  从2017年7月1日起,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顺产生育为1500元(产前检查费100元、住院医疗费用1400元),剖宫产生育为3000元(产前检查费100元、住院医疗费用2900元)。


  “建档立卡”参保贫困孕产妇在县域内住院分娩,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新农合医保生育保障待遇在城乡居民整合过渡期暂不执行连续缴费满两年政策,2018年1月1日统一执行。


  此外,原新农合医保已经执行“先住院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同时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提供“先住院后付费”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参保患者。(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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