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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不超一成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2017年09月25日               昆明日报


  如何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昆明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健康扶贫攻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9月13日正式印发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提到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兜底”保障全覆盖,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门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确定扶贫攻坚四类对象


  《方案》明确,把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作为总目标,确定了扶贫攻坚的四类对象:昆明市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特困供养对象(即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一、二级残疾人、城乡0-17岁残疾儿童;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核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执行最高标准优惠政策


  根据《方案》,在医保政策、民政医疗救助政策、残疾人救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政策等倾斜优惠方面,执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资助参保。健康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确保参保率达100%。


  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保政策病种报销实现全覆盖,实行门诊待遇政策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普通门诊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0%,年度最高报销400元。14类慢性病符合门诊用药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12类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


  实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优惠。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实施零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一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95%(省级标准为85%~95%),在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5%(省级标准为65%~85%),在三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省级标准为65%)。


  实行大病保险政策优惠。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报销起付线由2万元降低为1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9.8万元提至18.3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内的报销50%,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内的报销60%,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内的报销70%,5万元以上(含5万元)25万元以下的报销80%。


  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惠。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确保健康扶贫对象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困难群众,降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相关民政救助政策执行。


  落实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22种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其中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补助10%。


  落实生育分娩医疗待遇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包干支付,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400元/人一次性生活救助,其费用由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支付。


  对0—17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对0—17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脑瘫和孤独症方面有康复需求的,及时给予救助,医疗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政策内资金救助。


  建立医疗扶贫救助“兜底”保障机制


  《方案》明确,建立医疗扶贫救助“兜底”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兜底”作用。由各县(市)区统筹各级财政资金设立医疗扶贫救助专项资金(2017年度市财政按人均30元标准定额资助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设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兜底”保障全覆盖。


  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门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20%以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年度限额不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限额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兜底保障。鼓励各地筹措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记者唐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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