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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研人员绩效工资要涨 可兼职取酬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次数:

2017-12-05                                中国江西网 


    江西出台意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将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科研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科研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12月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意见提出,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改进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等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分配自主权

    赋予科研机构、高校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考核、分配和奖励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

    建立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分配激励办法。引导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自身实际依规自主确定薪酬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

    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

    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与科研人员明确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学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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