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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职工工资最低应该涨3%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

2017-12-07                       长春日报


  5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长春发布了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当前长春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5%,下线为3%。


  各企业需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其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同时,各类企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


  企业应参照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且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作为今后长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监控单位。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此外,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增长要向企业技能人才、科研人员、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倾斜,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要加大企业增资力度,将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济效益、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类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能评为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温斯琪)责任编辑: 郭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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