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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
工亡认定143件。其中,某家派遣单位2016年一年发生工伤457件,占整个长春市的12%;另一家一年死亡6人,占全市的4%。这两家派遣单位发生的工伤案件占长春市的34.48%、工亡案件占20.98%。 劳务派遣单位工伤发生率过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劳务派遣单位代理的客户中多为苦脏累险行业,行业安全风险高、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导致了工伤频发、支出过大问题发生。另外,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粗放,代理客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近于空白。同时,不排除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做虚假病历、更改受伤日期、钻参保空子等问题。失信企业将被政府联合惩戒 昨日,长春市医保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承诺书》,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影响今后其贷款等经营活动,各部门还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为服务劳动派遣单位,市医保局、就业局、人才中心等相关配套机构近期将进驻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使各人力资源派遣单位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合同签订、人员增减、人才招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报销等一条龙服务。


  非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在本地参保 根据要求,非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在本地参保。长春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长春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长春市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其分支机构按照长春市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我市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个人缴费按个人工资2%缴纳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问题,按照规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7%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行业类别、经营范围来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业务的开展规模及时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为落实人社部对工伤初发48小时内进行备案的要求,在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设立工伤登记模块,方便单位办理。


  记者 陈琼

+86 (021) 6660 0069
总部: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18号宝华城市晶典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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