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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月起失业保险实施浮动费率 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2-07    浏览次数:

2018-02-07                               深圳之窗


导语:2018年2月起深圳开始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涉及我市近55万家用人单位,单位获得减负但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深圳2月起开始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办法下调。记者日前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共有548472家用人单位将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参保减负后不影响参保人的待遇。


失业保险费率这样浮动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我市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下调:一、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调40%。


哪些单位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一、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三、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特别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信息的,当年度、下一年度均不得实施浮动费率。此外,已享受深圳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时已下调的金额。


参保减负后不影响参保人的待遇


深圳积极降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降低失业保险基准缴费费率。从2015年12月起,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至0.5%。2016年失业保险降费率为参保企业及参保人减负32.35亿元,2017年失业保险降费率为参保企业及参保人减负39.01亿元;二是发放稳岗补贴。对在深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3年共发放稳岗补贴43.53亿元;三是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参保减负后参保人的待遇并未受到影响,失业保险的月发放标准由2012年的1056元调整至目前的1704元,增幅达61.36%。(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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