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11日 安徽日报
省人社厅日前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指南》,明确了异地就医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并提出若干注意事项。
根据办理指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人员,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人员(含出差、探亲等其他外出期间因急症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市(参保地)以外的其它(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结算。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不能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再次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办理指南还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项:参保人员入院前需交付一定数额的预交金,具体数额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先行垫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暂不实行划卡结算,门诊费用仍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应在一年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院)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一周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备案手续,方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田婷)
[责任编辑: 钟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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