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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购有2套及以上住房家庭暂停购买限购区房产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

2018-04-19                       沈阳晚报


(原标题:沈阳推出房产“限购令”)

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为限购区域,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购买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4月17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通知。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实行限购政策。并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扩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

土地供应

土地供应规模不低于去年

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等竞价方式。进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将不低于去年水平。

各区、县(市)政府将加大对存量土地攻坚力度,挖潜存量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供应后备资源。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对施工进展缓慢、停缓建等开发不充分的项目,督促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尽早入市销售。

同时,加大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批而未建”行为依法查处;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未许先售”“许而不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处罚。

扩大商品房价格监控指导范围

房价

去年,沈阳市政府已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确定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此次,对已确定的价格监控指导范围以外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的所有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也要实行价格监控指导。对外扩区域内所有去年8月7日前下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一律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并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未售房源重新申报的均价不能超过2018年3月的备案均价。在3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限售

限售范围扩至全市

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

按限售政策规定,沈阳市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调整

房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沈河、和平、浑南(三环内)限购

限购

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但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编辑:谷莹_NN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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