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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 购首套新建住房公积金首付调至三成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

2018-04-23                          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海萍  


  本报海口4月20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范杰科)今天,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通知,对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偿还贷款本息政策以及购房提取业务材料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从4月23日起,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新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升至30%。购房合同签订及首付款发票出具日期均在2018年4月22日(含)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


  通知要求,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从4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也有所调整。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业务材料增加按购房合同要求付款的发票原件;职工家庭购买二手住房的,提取业务材料增加购房发票原件及税收完税证明原件。购建房人配偶提取购建房住房公积金的,增加购建房人携带其身份证件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家庭购建房。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通知中所说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是指购建房提取、租房提取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夫妻双方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本息提取,可以办理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在有效期内的购房提取。


  此外,通知中所指的“组合贷款”,指的是以同一套房为抵押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性质贷款。“职工购买首套新建住房”是指购买新建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二手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或自有资金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此次调整目的是通过适度提高购房门槛,以配合实施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达到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目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持职工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适度地控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利于配合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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