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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率先出台租赁住房政策 地铁沿线优先建租赁房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

2018-05-29                            大众日报


  山东省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月28日下午发布消息,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已于5月18日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青岛成为山东省内第一个出台租赁房政策的城市。


  根据意见,青岛鼓励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的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中介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营方式从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的部分房源用于租赁。


  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青岛将探索采取租赁用地整体出让的方式,把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探索将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与商品住宅用地搭配出让,用商品房所得收益平衡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引导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轨道交通周边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地铁站点周围和地铁沿线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并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今年,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将各推出一宗市政配套设施完善、周边交通便利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其中,西海岸新区已于4月4日发布了青岛市首幅纯租赁住房用地出让公告,该地块将全部开发建设租赁型住宅项目,项目建成后全部用于出租,不能出售。


  与此同时,青岛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租赁住房。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鼓励组织集中建设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或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等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


  根据意见,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青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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