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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连续缴满1年公积金可申请住房贷款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次数:

2018-09-10                         南宁晚报  


  9月6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简称“区直中心”)获悉,近期区直中心出台《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后,又配套出台了《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自愿缴存业务从9月26日开始对外办理。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福利将向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者等群体覆盖,《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一年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类群体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市民声音:市民黄明大学毕业后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这两年打算购买房产。早在去年,黄明就曾关注到有关部门已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通知,一直期待着这项政策能够最终出台和实施。


  解读:《办法》明确缴存对象属于四类人员,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或在南宁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类人员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缴存对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现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居住或就业的;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不同类型需提交不同材料


  市民声音:市民毛先生曾在南宁某单位工作,今年辞职离开单位后自主创业。他想了解,以前曾在单位缴存过公积金,这对他重新申请个人缴存业务是否有影响?


  解读:《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开办住房公积金业务也明确其需提供的所需的材料。其中,对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而言,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就可以办理开户业务;对于海外人才认定则是参考自治区高层人才认定办法,海外引进人才还须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对于毛先生这类情况,《办法》另行条文做出明确规定,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材料原件核验。反而言之,若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正常缴存的,不符合申请办理个人自愿缴存的条件。


  个人缴存额度最低每月168元


  市民声音:市民王青提出,个人自愿缴存覆盖面后很多人群是没有单位的,那么,个人自愿缴纳公积金缴存方式是否有多种方式,缴存额度是否设置有最低和最高?


  解读:按照《办法》里制定的缴存规定,今后,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自愿缴存人员可选择按月定额缴存或非定额缴存的缴款方式,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选择按月定额缴存的,原则上按公历年度一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举例说,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今年7月,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最低1400元,最高是26876元。个人自愿缴存的比例按相关规定的12%来计算,也就是说个人自愿缴存的最低额度为168元,最高额度为3225元。


  自愿缴存人员可申请提取账户资金


  市民声音:市民张先生申请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今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自购房的贷款吗?如果以后本人销户了,还可以重新申请吗?


  解读:《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分两种情形。其一,办理非销户的情况下,自愿缴存人员发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这意味着,市民张先生可以像单位职工一样提取自己账户上的资金用于住房消费。其二,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下,有三种情形可选择申请销户:即自愿缴存满2年以上的;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愿缴存人员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对于,销户后重新申办,则需要自愿缴存人员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缴存满1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民声音:市民刘敏说,购买自住房时,有部分开发商除了接受银行商业贷款之外,同时也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与银行商业贷款相比,同样的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下,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的利息体现出很大优势。


  解读: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且是为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对于这类人,《办法》规定了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提醒市民注意的是,目前区直中心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和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编: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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