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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9年个人社保月缴费基数调整 上限13725元 下限2745元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

2019年06月11日                            郑州晚报 


原标题:去年我省城镇单位平均工资4575元 个人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下限2745元


6月10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


5月1日起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据了解,5月1日起,我省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缴费基数每年申请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去年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月均工资4575元


《通知》明确,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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