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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每月最高缴5598元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次数:


2019年07月16日                   长沙晚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度进行了明确,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有变化。据专业人士测算,2019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598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8元。


  最高缴存基数23323元,月最高缴存额5598元


  根据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建厅、住建部相关规定,2019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而且特别指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8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月。若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293元”计算,2018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74.4元,因此,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23323元。


  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经测算,2019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598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8元。记者了解到,根据该中心2018年公布的相关通知,这两个数字在去年分别是5112元和254元,可见今年最高缴存基数有所上涨。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


  未参加年审将暂停办理网上业务大厅业务


  2018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曾发布通知指出,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此,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次年审通知中也明确,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一下和欢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在本次年审通知中也再次指出,“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务必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另外,对于两年以上未再缴存的还需办理封存手续。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的缴存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网上业务大厅的相关业务。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凡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年审对象。但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审,须按照文件要求核准晚上基础信息和调整缴存基数。


  【举个例子】


  若长沙某单位为总经理小赵、普通职工小钱和保安小孙均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次年审中,经核定,小赵、小钱和小孙的月平均收入根据2018年度税前总收入测算分别为25000元、8000元和1500元。


  那么,由于小赵的月收入超过年审通知中的最高标准,将按23323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即:


  小赵最高月缴存额=23323元×(12%+12%)=5598元


  小赵最低月缴存额=23323元×(5%+5%)=2332元


  小钱的月收入符合年审通知规定区间,则按8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即:


  小钱最高月缴存额=8000元×(12%+12%)=1920元


  小钱最低月缴存额=8000元×(5%+5%)=800元


  而小孙的月收入低于2018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月,将按158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即:


  小孙最高月缴存额=1580元×(12%+12%)=379元


  小孙最低月缴存额=1580元×(5%+5%)=158元


  【相关链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 邓梦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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