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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病报销比例提至60%以上 按医疗费用享受大病保险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

2019年10月30日                            南京日报


    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是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昨天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南京市即日起进一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报销比例提高到60%及以上。


    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础上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再保障。今年1月起,南京市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解决了多年来城乡医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数据显示,今年1—9月份,南京市共有36316名参保人员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支付42344.03万元。


    “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的再保障,大大减轻了居民看病负担。”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相关人士举例说,南京市一位参保患者的医疗总费用111.7万元,其中医保范围内费用100万元,最终统筹基金支付了36万元,大病保险支付了46万元,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82%。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最新共同出台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南京人的大病保险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报销比例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8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进一步提升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起付标准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


    提高大病保障待遇,资金从哪里来?市医保局副巡视员张峰介绍,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无需另外缴费。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从人均669元增加到1034元,本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调整,将从财政补助增加部分中划拨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做调整。


    大病保险,是不是只有肿瘤、心脏搭桥、肝移植等大病患者才可享受?“大病保险的享受条件不是按病种,而是按医疗费用,以此实现大病保险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周建平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职工医保包括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部分,将由大病保险费用段和比例予以支付。(顾小萍 缪世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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