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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政 公积金个人最高可贷60万首付降至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次数:

2016-11-15                         东北网


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租房更放心;公积金贷款条件又放宽,退休后仍可贷款买房;平房、阿城、呼兰利民先行试点购房财政补贴……14日,哈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多项优惠举措出炉。据悉,各项政策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关键词:房地产用地阿城等不再新增建设用地

哈市规定,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关键词:棚改安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未来3年,哈市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哈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递增。阿城、呼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此外,管理部门应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组织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住房房源,在平台上统一登记、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对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国家及哈市相关税收优惠。

关键词:住房保障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今后,哈市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提供住房保障,原则上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新出让地块中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门槛,降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方面准入条件要求。

关键词:房屋租赁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

哈市规定,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经营。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关键词: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

即日起,哈市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一人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两人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对建户且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此外,哈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减至20%。

此外,为了便利市民贷款买房,哈市规定,在哈银行机构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哈市市属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受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差异化优惠定价政策,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关键词:农民工买房阿城试点农民购房信贷政策

哈市将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使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阿城区开展农民购房信贷政策试点工作,并于完善成熟后逐步进行推广。

在哈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一切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

关键词:购房补贴平房阿城呼兰利民试点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哈市提出,鼓励商品住房供应较多的平房、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实施购房补贴和产业扶持政策,具体补贴范围、方式和操作办法等由各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补贴金额由区提报哈市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哈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哈市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关键词:交易税90㎡以下住房按1%征收契税

哈市还出台房地产交易税多项优惠,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配套设施新小区设施不配套有人管

哈市规定,加快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项目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核查,并对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进行监督落实。由哈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在城市新区超前或同步配置公共交通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生活报  张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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