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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不得因黄码解除和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1    浏览次数:

2021年08月11日                  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南京: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南京8月10日电(实习生耿晟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润文 李超)在今天上午南京召开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人社局一级调研员郁永春分别就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和“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及有关涉及的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答复意见。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工作安排与假期问题,郁永春表示,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此外,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郁永春还表示,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的,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郁永春特别强调,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其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黄码”职工处理。


责任编辑:李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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