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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2021上半年净利8.8亿 15.5亿支付员工薪酬福利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

2021-08-2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官方帐号,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昨日晚间,浙商证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实现营业收入71.29亿元,同比增长58.8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8亿元,同比增长34.16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4亿元,同比增长32.3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36亿元,同比减少59.17%。


今日,浙商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12.04元,跌幅3.45%。


截至今年6月30日,浙商证券资产总额1103.59亿元,同比增长21.15%;负债总额873.32亿元,同比增长21.73%;资产负债率为75.05%,较上年同期增加1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2.85%,较上年同期减少3.7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2.31%,较上年同期减少0.86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24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2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4%,较上年同期减少0.09个百分点。


浙商证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证券研究业务。


经纪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浙商证券A股交易额为20827.66亿元,市场份额为0.97%;B股交易额为3.23亿元,市场份额为0.51%;基金交易额为838.10亿元,市场份额为0.33%;国债交易额为3.69亿元,市场份额为0.07%;企业债交易额为10.91亿元,市场份额为0.02%;其他债券交易额为17035.96亿元,市场份额为0.55%。


信用业务方面,截止半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163.29亿元(含收购营业部),较2020年末增加14.77亿元,上涨9.94%。期末有负债融资融券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286.84%。截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股票质押业务38.39亿元:其中以公司作为融出方股票质押结存规模34.56亿元,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结存规模为3.83亿元。在途业务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320.57%。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度实现投行收入6.09亿元,相较去年同期增长57.78%。完成股权、债券主承销项目共计101单,融资总规模达到704亿元。股权方面,完成7单保荐项目(不含副主承销项目),合计融资规模达58.86亿元。其中,IPO项目5单(不含副主承销项目),承销金额19.85亿元;完成2单再融资项目,承销金额39亿元。债券方面,完成94单债券的主承销发行,承销金额644.93亿元,承销规模实现去年全年的67%。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浙商证券存量资产管理规模1306.03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主动管理规模917.88亿元,占总规模的70.28%,同比提升约13.09%。上半年新发产品35支,首发规模约117.41亿元,其中包括全国首批、浙江首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杭徽高速公募REITs基金以及首支TOF产品——上海农商行金惠鋆享1号。


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441.94万元,上年同期为5676.98万元,主要是计提股票质押减值准备减少。


截至今年6月30日,浙商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16.20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9.65亿元(合并报表);截至今年6月30日应付职工薪酬14.51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8.52亿元(母公司口径)。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95亿元,上年同期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7.37亿元(合并报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7.32亿元,上年同期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12亿元(母公司口径)。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浙商证券拥有9家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22家分公司(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披露口径)、99家证券营业部(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披露口径);拥有员工3087人(母公司口径),其中高级管理人员7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数为15.50亿元(合并报表),母公司口径下的福利薪酬总数为13.31亿元。


根据半年报,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存在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8起。


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1起,为公司诉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珍慧与陈德松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陆续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3笔,质押标的均为中新科技,融资总额为1.8亿元。2019年5月,江珍慧与陈德松分别为上述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5月,上述交易履保跌破150%,融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采取追保履约保障措施,江珍慧与陈德松未能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遂分别向江干区法院和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立案,公司同时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轮候保全了三被告中新产业集团,担保人江珍慧、陈德松分别持有的中新科技股票,并首封查封担保人江珍慧与陈德松持有的宁波新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轮候查封了融资人与担保人江珍慧持有的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2019年6月,浙江省高院指定案件由椒江区法院审理,2019年8月,该两案已经移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3月27日之前中新科技向公司支付购回交易款以及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江珍慧、陈德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质押股票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5月,公司已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6月已收到法院执行立案通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公司已根据法院及管理人要求申报债权,管理人已确认公司债权。2020年12月,管理人对中新科技股票进行挂牌拍卖,无人竞买已暂停挂牌拍卖。2021年2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因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珍慧、陈德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公司享有质权的29,152,497股股股票进行以股抵债并裁定该等股份直接过户至第三方受让人。


浙商资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4起。


第一起为浙商资管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浙商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16 东旭光电 MTN001A”中期票据合计面额1亿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构成实质违约。浙商资管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448,000元元财产实施了司法保全。2020年4月,杭州中院裁定案件移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二起为浙商资管诉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浙商资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9年4月4日对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标的金额20,040万元,同时,提起了对所有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8月15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做出(2019)杭仲字第552号的裁决书,裁决支持浙商资管所有仲裁请求。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杭州中院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7日,杭州中院经浙商资管申请出具(2020)浙01执恢5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续新增保全部分土地及在建工程。因土地使用权等被查封资产基本为山地、荒地且存在较多处置瑕疵,已二次流拍。因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宣布破产,浙商资管向法院申请执转破程序,同时前述被查封资产不再进入变卖程序。2021年4月26 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分别出具受理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裁定,并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2021年6月30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确认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为三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现处债权申报阶段。


第三起为浙商资管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等7名被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系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因资管计划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收益,触发了浙商资管与泰禾投资、泰禾集团、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熙裕和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企业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份额立即受让条款,但泰禾投资及泰禾集团未按照约定完成受让,相关担保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受让款项和违约金。


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泰禾投资及泰禾集团共同向浙商资管支付转让价款1,388,133,617.9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黄其森、叶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禾投资、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熙裕和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质押股依法变价以清偿债务,被告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同时,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杭州中院已受理。2021年5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出具了编号为(2020)浙01民初150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目前,被告已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高院出具裁定。


第四起为浙商资管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与应建仁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年5月17日,浙商资管代资管产品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润辰”)


签署了《债券购买协议》及《抵押合同》,由应建仁提供保证担保。后因触发了《债券购买协议》约定的提前购买条款,但杭州润辰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本金购买款人民币300,000,000.00元以及溢价购买款人民币20,160,000.00元,且应建仁未按照约定支付受让款项和违约金。 浙商资管遂代表资管计划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杭州润辰支付本金购买款及溢价款,并已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2021年6月15日,杭州中院就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浙商证券的诉讼请求。同时,浙商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并已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2021年4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开庭受理此案,尚未作出裁决。


此外,债券受托管理产生的诉讼仲裁3起。


第一起为15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公司债券“15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5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5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的公司债本金97,40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97,409.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5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诉洛娃破产债权确认案应以管理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为基础,而另案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8日发行人管理人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开庭,截止目前暂无进展。


第二起为“16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公司债券“16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6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6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债本金33710.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


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33,710.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6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诉洛娃破产债权确认案应以管理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为基础,而另案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8日发行人管理人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开庭,截止目前暂无进展。


第三起为“16房信01”公司债券纠纷案。公司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6 房信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2020年8月24日,“16房信01”已实质性违约。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房信集团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被申请人房信集团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1年3月24日该案在杭州仲裁委开庭审理,并于5月11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年6月8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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