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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上半年净利降7% 员工薪酬福利总额降16%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次数:

2021-09-03                 金融界


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帐号,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东兴证券近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东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79亿元,同比增长2.1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亿元,同比下降7.0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26亿元,同比下降8.0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6.39亿元,上年同期为-11.94亿元。


  2021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265元/股,同比下降7.0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40%,较上年同期减少0.42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东兴证券资产总额为909.86亿元,同比增长5.34%;负债总额为695.38亿元,同比增长6.67%;资产负债率为71.11%,比上年度末上升1.18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1.60,比上年度末减少11.11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1.60,比上年度末减少11.11个百分点。


  东兴证券业务主要分为五个分部,财富管理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分业务来看,报告期内,东兴证券财富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10.14亿元,同比增加22.99%,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9.31个百分点,毛利率为48.99%,较上年同期增加15.10个百分点;自营业务营业收入为2.51亿元,同比下降64.45%,在营业收入中占比9.72个百分点,毛利率为57.13%,较上年同期减少28.15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2.83亿元,同比下降1.03%,在营业收入中占比10.98个百分点,毛利率为35.29%,较上年同期增加8.91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1.00亿元,同比下降56.49%,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90个百分点,毛利率为2.61%,较上年同期减少44.01个百分点;其他业务营业收入为9.31亿元,同比增加94.42%,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6.09个百分点,毛利率为13.46%,较上年同期增加18.08个百分点。


  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东兴证券2021年上半年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3.97亿元,同比增长29.18%;证券承销与保荐收入3.22亿元,同比增长21.60%,行业排名第21位;实现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0.76亿元,同比增长75.55%。


  截至2021年6月30日,根据万得资讯统计数据(发行日),东兴证券完成股权项目(含精选层)主承销家数为11家,其中IPO项目6个;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及金融债)主承销家数为37家,融资规模205.22亿元,较2020年同期下降2.48%。


  2021年上半年,东兴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2280.46万元,上年同期为4097.8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35%,主要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所致。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东兴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11.52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10.89亿元。


  2021年上半年,东兴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19亿元,上年同期为8.11亿元,同比下降23.67%。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6.82亿元,上年同期为8.11亿元,同比下降15.91%。


  中国证监会7月23日公布的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2021年,东兴证券评级为A,较2020年评级无变化。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根据半年报,报告期内东兴证券的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的进展的事项共15项。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万元。2015年10月,时空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处于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同时原告沈峰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7万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五被告提起共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时空客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731,328元及利息,被告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费晓红于2017年10月10日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原告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50万股,金额502.50万元。2015年10月,时空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处于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原告周云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针对上述支出,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五被告提起共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时空客赔偿原告认购股款本金16,196,58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与刘光于2017年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刘光将其所持有的东方网力的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本金人民币1.50亿元,2018年累计偿还本金0.22亿元。2019年,因东方网力股价下跌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刘光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上,构成违约。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准许拍卖、变卖刘光所持有的东方网力34,306,616股股票,公司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7月24日,被告卢雨亭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65,443.2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3年3月29日,被告苏升屿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3,614.85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5年2月27日,被告王浩宇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75,780.5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5年1月7日,被告邹文武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2,272.0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3年4月8日,被告林孝宗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909,032.82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5年1月16日,被告金志宏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8,876.5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2年8月6日,被告江志强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56,913.6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2年6月26日,被告李幼兰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8,937.8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3年2月28日,被告黄金坤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459.11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3年4月2日,被告邓友梅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83,416.69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2年12月19日,被告陈连均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281,606.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4年8月14日,被告林丽丽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783,144.48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6年6月8日,被告郭云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1,670,292.80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2016年12月9日,公司与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400,000,000元,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


  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共向被告支付初始交易额人民币300,000,000元,被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泰禾集团股票质押给公司。因被告未按约定到期购回,以及触发多项违约事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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