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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快递从业人员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

2021-11-22                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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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快递员群体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合肥市人社局与合肥市邮政局依据相关规定,联合出台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政策明确参保范围,即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依法成立的基层快递网点,在合肥市用工,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上述单位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从业人员,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直接用工的快递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基层快递网点按品牌、行政区域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各快递单位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鼓励基层快递网点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政策规定,由基层快递网点为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为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按照《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规定的行业类别第五类的标准,暂确定基准费率1.0%。该政策施行后,将对邮政业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参保对象和缴费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工伤申报等业务。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但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强调,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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