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人力资本管理专家 人力资本管理软件-HCM
网站导航

首页 > 资讯分享 > 人力资本数字新闻 > 借疫情放长假逼员工离职 单位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借疫情放长假逼员工离职 单位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


九派健康    2022-05-19 


原标题:借疫情放长假逼员工离职 单位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伟)用人单位假借疫情理由,利用放长假等形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咸某于2000年入职某针织公司。2020年5月,咸某因针织公司长期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至社保中心。当月,针织公司通知咸某放假,表示因受疫情影响接单量降低,生产部门合并,工作量增加,考虑到咸某年龄较大,为减轻员工压力,安排该员工休假3个月。


咸某书面通知公司,认为这是该针织公司对其投诉的单方报复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咸某提出解除与针织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经仲裁后,咸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针织公司在咸某因社保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单独向咸某发送针对其个人的放长假通知。咸某对放假提出异议要求继续上班后,针织公司明确只有咸某撤回投诉并作出承诺后才会撤回放假通知、准许上班。针织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针织公司向咸某支付经济补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就此案点评指出,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因长期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遭员工投诉后,理应在反思自己行为的基础上与投诉员工真诚沟通,以寻求化解纠纷的方案。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作出积极回应,还假借疫情,以放长假形式对投诉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逼迫劳动者辞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86 (021) 6660 0069
总部: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18号宝华城市晶典大厦4楼

版权所有©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沪ICP备12025008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269号

微信

顶部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专业积累
企业愿景
客户名录
加入我们
职业发展
员工留言
诚邀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管理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战略
定岗定编定薪
绩效激励体系
员工能力开发
人力资本管理
组织效能诊断
选拔招聘服务
人力资本软件
培训与发展
领导力
训练营
体验式学习
大脑引擎
精品课程
资讯分享
原创文章
读书笔记
人力资本数字新闻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