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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热情不高,权益保障亟待完善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

发稿时间:2023-01-19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作者:胡宁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华江文化集团研发副总裁鲁娟在调研中发现,有多种因素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热情,他们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亟待完善。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 如何更好保障我们身边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在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很多委员将目光聚焦于推动这类人群参与社会保险的诸多举措上。


   北京市政协工会界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团体提案。在调研中,多位委员发现,新就业形态从业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度不高,各保险项目参加比例差异性明显,特别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缺口较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中大部分是外地户籍,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京参加社保。


   工会界别在提案中提到,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度的因素较为复杂。在走访中,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华江文化集团研发副总裁鲁娟也发现,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年龄偏低,对疾病和养老等风险感知度较低,甚至对社会保险制度不太了解,导致整体参保动机和意识不强,同时收入方面的不稳定性也影响了参保缴费的热情或能力。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表现得更加复杂多变,客观上也让这类群体参保的情况因分属不同企业而产生较多差异。


   近年来,为保障这一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文件。2021年,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制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大劳动权益保护力度。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工会界别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专题调研和重点群体调查,积极推动建立适应不同形态劳动者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着力推动解决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具备劳动关系转接的问题。


   工会界别提出,可以在京津冀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转接试点,推动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劳动者参保、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可及性等。


   同时,工会界别建议,相关部门应普及社会保险知识,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社会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参保意识和动力。必要时,可构建依托社区村组的参保登记管理模式,通过基础数据采集、入户调查等途径完成数据的登记入库,进一步保证应保尽保。


   在鲁娟看来,除了完善法律法规、普及相关知识外,护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平台型企业等新就业形态的企业,要求其引导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同时,她认为,研究制定企业、个人承担与政府补充相结合的参保机制也是必要的。平台企业应当作为承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责任的首要主体。政府可以给予适度的社保补贴,减轻其用工负担。


责任编辑:工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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