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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辞职申请,作了同意批示,需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在辞职申请书上写了“请批准”,单位领导也做了“同意”的批示,这一来一往,是否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呢?大家来看下文怎么说。


员工提出辞职,劳动法中叫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叫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中,有一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有履行提前解除通知就好,对于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好多单位也想着对一些单位想解除合同但找不到理由的,也想用员工提前通知单方解除的方式,让劳动者违心地签下员工辞职申请书,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申请书

但是,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神操作,不仅劳动者要做得细心到位,不然无法走人。用人单位也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可能依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怎么说呢?下面,我举个例子吧。


有个李某入职A公司3年,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在今年的2月1日,他向单位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申请书这样写着“A公司: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请批准!”,落款李某某,时间年月日,一封辞职报告完成。完成后,李某将这份报告当面交给公司领导。



同意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接到李某的这份辞职申请后,在这份申请的下面作了如下批示:“同意李某辞职,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公司人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落款某某领导,时间年月日。领导批示很完成。一边的李某很有心机的将这份辞职申请用手机拍了下来,准备日后留作证据使用。


李某到了30日后,顺利的办了离职手续。在办了离职手续后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李某的离职是公司同意,这个合同的解除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法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呢?



双方达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第四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又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的解除合同,是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呢?实际上李某是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提出的,但是他在辞职申请书上写了“请批准”,单位领导也做了“同意”的批示意见,这一来一往,是啥意思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过程,相关学者说了,李某在辞职申请书中写说“请批准”,实际上是提出协商解除的一种协商的要约,不是一个单方解除的通知。单位领导的“同意”离职的批示是同意李某离职的承诺,这一来一往达成双方的共同意愿,符合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同意”的批示,就存在了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到这里,我们看到了,写好辞职申请不容易,领导同意员工离职有风险,多学法,善于思考,法律一生用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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