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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可增加153元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

2019-10-17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讯 游菊婷 新法制报记者林浩裕 实习生周佳欣报道: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调整2019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3元至128元不等。此次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办理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3元、145元、136元和128元标准调整。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70元/月。


  记者了解到,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9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9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8元的,补足差额至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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