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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就业困难人员公益岗位安置出新规 公益性岗位开发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次数:

2020-04-12                   大众日报 


作者:张春晓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岗位安置出新规


公益性岗位开发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开发服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临时性公益岗位近万个,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双促进”。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通过制度性安排,加大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保障力度。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面向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开发设置。根据“有限兜底”原则,安置对象须在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次以上仍未能就业。人员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


公益性岗位聘用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形成制度化安排。各设区市可归集或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安置特定时期或特定形势下出现的集中、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排序安置是政策一个重要创新点,即依序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重点安置;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直接聘用、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专门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由县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扶贫任务或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社区)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需要帮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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