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 北京日报
原标题:共享用工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本报讯(记者 代丽丽) 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疫情期间,数千家企业携手并肩,调剂人力余缺,为特殊时期的市场用工提供了有力保障。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到共享用工的队伍中来。
但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共享用工的法律风险一直饱受争议。甲公司的员工到乙公司工作,仅是工资由谁发放、以什么名义发放,就会牵扯非常复杂的税费计算问题。还有员工发生了工伤应该谁来负责;员工在新岗位干习惯了不想回去了,原企业该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甚至法学界专家也无法给出答案。
此次人社部发布的文件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
通知提出,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通知还明确,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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