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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连缴12个月可用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

来源:伯特管理咨询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02日                新浪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连缴12个月可用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


  ■南宁晚报记者 凌剑伊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减轻了不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那么,南宁新市民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呢?近日,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制定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不仅扩大了自愿缴存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自愿缴存的月缴存额标准和贷款额度。而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允许申请使用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


  确定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根据实际收入自行选择


  王先生在南宁打工,但其所在的企业没有缴存公积金,如果想个人缴存公积金,他该如何计算月缴额呢?


  据介绍,自愿缴存人由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等组成,其工薪收入弹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安居乐业,给予其更大的缴存自由度,自愿缴存人可在南宁市缴存上下限标准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确定月缴存额。


  在自愿缴存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和在职职工缴存之间的转换机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要求,同时考虑到在缴存期间同一缴存人会经历职业身份的转化,为保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不受身份变化的影响,缴存人所开立的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其职业身份变化实际情况在管理中心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间进行转移。例如,自愿缴存人王先生进入单位工作并缴存的,可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在职职工进行缴存,无须再重新开立个人账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办法》旨在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帮助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其刚需住房问题。因此,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所以,可部分提取项主要围绕解决住房问题而定。与在职职工不同的是,自愿缴存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销户提取账户余额。通过提高自愿缴存人使用公积金的便利度,实现南宁市租购并举、以用促缴的工作目标。


  使用贷款条件: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购买首套房


  根据《办法》,为支持新市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刚需住房问题,对自愿缴存人开设自愿缴存个人账户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允许其申请使用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自愿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因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属于刚需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范畴,故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不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有突出贡献群体倾斜,对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贷款等权利,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将对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借款申请人,在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并优先审核贷款及其他贷款优先保障。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确定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


  袁小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每个月收入不固定,她的贷款额度该如何确定呢?


  《办法》在贷款额度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提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人10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人的,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各自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人,另一方为单位缴存人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人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


  此外,自愿缴存时间系数按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递增确定。比如,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缴存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缴存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缴存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缴存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特别提醒的是,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符合管理中心对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即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月收入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加强贷后管理: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将影响个人信用


  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预防贷后即停缴行为的发生,《办法》要求借款人在享受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后,继续行使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降缴或停缴。《办法》还提出,与目前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的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月收入的认定标准,是以缴存基数为准,无须再提供其他收入核验材料。


  为加强对贷款逾期后的处理能力,对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在贷款结清前限制其他提取业务,仅允许缴存余额对冲偿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发现,管理中心除收回贷款外,根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及中国人民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将上传其骗贷信息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意见反馈方式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4日前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


  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联系电话:0771-5712045


+86 (021) 6660 0069
总部:上海市普陀区安远路518号宝华城市晶典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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